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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坤森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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