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135,201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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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慧雯即日盛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日盛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慧雯為日盛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盛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盛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黃慧雯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慧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501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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