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55,201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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