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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即馬 翃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馬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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