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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為「丙○○」抑或「駱正啓」,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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