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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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