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麗瓊即天興寵物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興寵物主題館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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