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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8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116 巷25弄3 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 段115 巷25弄3 號3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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