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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三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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