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戊○○
丁○○○
丙○○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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