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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宏即紫著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冠宏即紫著服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名義為陳冠宏即紫著服飾有限公司,與聲請狀所附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影本所載資方紫著國際有限公司不符,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紫著國際有限公司抑或紫著服飾有限公司),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6 月8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並於99年6 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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