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8365,20101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珠
代 理 人 王少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文祥原名蕭華鋒.

一、債務人東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文祥(原名蕭華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聲請人對債務人蕭文祥(原名蕭華鋒)請求借款部分,查系爭借款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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