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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三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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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85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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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 │ │ (即利息起算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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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秀琴│99年8月25日 │99年10月20日 │11,775,000元 │007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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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秀琴│99年8月30日 │99年9月25日 │3,000,000元 │007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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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王秀琴│99年2月25日 │99年3月31日 │5,520,000元 │007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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