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8699,2010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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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峻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壽(原名林皆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林柏壽與林皆得間是否具有關連性,有疑義,本院為明其間之同一性,即於99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林柏壽(原名林皆得)之最新戶戶籍謄本以明之,該裁定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不能判斷本件當事人之同一性,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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