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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孟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12月7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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