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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 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9302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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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魏莉 │99年1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4199│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魏莉 │99年1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6789│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302號)( 一) 、債務人魏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 sa 。
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421,439 元正未給付,其中174,199 元為消費款;
243,64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魏莉於90年6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640,659 元正未給付,( 其中266, 789元為本金,373,87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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