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彩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一) 債務人洪彩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133,525 元正未給付,其中60,989元為消費款;
72,536元為循 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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