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412,201012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412號)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1 月3 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000000335 使用至民國99年9 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3447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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