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蔡琦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經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晏瑞
蕭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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