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益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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