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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元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順清潔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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