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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迎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曉薇
一、債務人銓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銓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迎鴻、杜曉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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