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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筑君即超優聲工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地文化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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