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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守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964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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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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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沈守勤 │99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820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沈守勤 │99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99342│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644號)( 一) 、債務人沈守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1月30日止累計94,931元正未給付,其中48,205元為消費款;
46,726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 二) 、債務人沈守勤於92年9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92年9 月30日起至95年9 月3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
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
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99年11月30日止累計325, 000元正未給付,其中199,342 元為本金;
113,936 元為利息;
11,72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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