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文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可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