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725,2010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