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