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霍民豐原名霍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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