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申壽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