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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依日加計期付金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陸元乘以百分之○.○四二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依日加計期付金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柒元乘以百分之○.○四二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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