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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張世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松雄
邱振富
一、債務人邱松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振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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