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張世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曾秀玉
一、債務人尤曾秀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