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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謝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林素鈴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素鈴於民國94年11月9 日遷出國外,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人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查林素鈴亦於99年5 月26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考,核對債務人林素鈴之支付命令送達須向國外為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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