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256,20101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256號)(一)、債務人賴俊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99年12月7 日止 累計142,563 元正未給付,其中71,691元為消費款 ;
67,272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