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403,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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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啟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瑪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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