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410,2010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新山莊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運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蕙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