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471,201012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祥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友祥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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