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粘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淵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