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508,2010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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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雁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雁茹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99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9年12月22日陳報部分規約,惟陳報狀未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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