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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牛筱維即鍾蕙紋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牛筱瑄即鍾蕙紋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牛忠新即鍾蕙紋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鍾蕙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鍾蕙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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