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