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 理 人 李宗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瓈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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