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531,201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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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甯麗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甯麗文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覆核該人之戶籍資料,因相對人甯麗文已死亡並於97年6 月10日為死亡登記,有本院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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