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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筱婷
高天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0545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高天寶,高│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94900 │筱婷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高天寶,高│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900 │筱婷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1)緣債務人高筱婷於民國93年1 月至94年5 月間邀同債務人高天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4,9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筱婷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高
天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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