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