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美玲
吳佩珊
一、債務人鄭美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