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一期者,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二期者,收取新臺幣陸佰元,逾期三期者,收取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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