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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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