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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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