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慧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按月計收二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陸佰元、新臺幣柒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